岭南师范学院学科建设经费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学科建设经费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科建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经费指各级财政拨付的以及学校安排的用于学科建设的专项经费。除专项建设经费资助外,各有关二级学院和重点学科应多渠道积极筹措建设经费,以改善学科建设条件。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学校根据学科建设规划组织各学科制定经费预算方案。学科负责人及依托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精打细算的原则,编制切合实际的经费预算。
第四条 学科带头人必须严格按照学科建设经费规定的开支范围和经审批的经费预算执行,不得擅改经费用途和支出比例。
第五条 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一经审定下达,必须严格依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的,由学科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科依托单位、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财务处等部门审核通过后,按实际需要酌情调整。
第六条 财务处根据学科经费金额、开支范围及比例,为各学科下达建设经费。
第三章 经费使用范围
第七条 学科建设经费主要开支范围为:条件建设费、学科团队建设费、人才培养费、科研业务费、成果资助费、学术交流费、专家劳务费等。
(一)条件建设费:主要用于购置学科建设相关的小型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购买科学研究使用的专业软件等。
(二)学科团队建设费:主要用于培养学术骨干所需要的非学历教育和培训等队伍建设经费。
(三)人才培养费:主要用于出版教材,师生开展学科竞赛活动、参加学术论坛等人才培养所需经费。
(四)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学科建设所需原材料、试剂药品等消耗品购置费,标本、样品的采集加工费和包装运输费与学科建设相关的计算、测试、加工、分析和文献检索等;学科建设所需书刊、资料购置和资料复印、印刷等;资助发表高质量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申报科研成果奖等。不得用于设立科研项目。
(五)学术交流费:主要用于举办、参加高层次国际和国内学术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学者讲学,以及开展学术调研等所发生的交通、住宿、会务费等。
(六)专家劳务费:主要用于支付校外专家的咨询费、评审费、讲学费等,具体标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有利于学科发展并符合财务有关规定的合理费用。
(八)学科建设经费不得用于基本建设(如土建、房屋装修等,实验室改造除外)、购置空调、办公电脑、打印机、办公桌椅柜等以及招待费、非学术性考察等支出。
第八条 学术交流费、专家劳务费分别控制在项目总经费的30%以内。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科带头人负责制,学科带头人对经费的预算申报、使用与管理负有直接的学术和法律责任。
第十条 学科负责人具体落实本学科的各项建设任务。学科负责人主要负责制订和实施本学科的建设任务与建设计划;制订和执行经费管理规章制度,积极进行经费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和创新;负责编制学科建设预算,并按照下达的预算执行,必要时做好预算的调整;确保学科建设经费的合理使用;确保开支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报账审批权限按学校经费报账审批权限的规定执行,经费报账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凡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资产须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登记,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并根据规定进行共享,提高使用效益,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占为己有。
第十三条 学科建设经费所资助发表或出版的学术成果应对凝练学科研究方向构成支撑,受资助的论文、专著等成果在发表或出版时应以“岭南师范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十四条 学科队伍成员参加学术会议与交流,应持有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举办、承办学术会议须提出申请和财务预算。差旅费、酬金等费用支出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 学科带头人要规范合理地使用学科建设经费,对于经费使用不当、项目建设成效不明显,造成严重浪费,致使项目建设难以达到预期目标的,学校有权随时终止其经费资助,并追回使用不当、挪作他用的经费。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经费实行学校统筹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分工协调的监督管理体制。
(一)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学科建设经费下达、审核等过程管理。
(二)财务处负责学科建设经费预算下达、核算等管理。
(三)招投标采购中心负责利用学科建设经费采购及招投标管理。
(四)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对学科建设经费形成的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五)审计处负责监督相关二级学院、学科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合法、合规、有效使用和管理经费。
(六)纪委办公室、监察专员办公室履行纪检监督职能,发现有违纪行为,需要问责或处分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对在学科建设经费使用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擅自改变经费用途或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的行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情节严重者,将移送司法机关,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和学科带头人要积极谋划学科建设工作,认真做好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计划,规范经费使用与报账程序,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原则上在立项当年使用完毕,未使用完毕的按学校财务相关规定处理。若使用学科建设经费进行招标采购且已签订采购合同,但因供货、验收等未完成支付的,可申请结转相应的经费额度。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和学科带头人须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经费使用及绩效情况报告。学校结合学科建设情况、经费使用效益等进行评价,作为今后学科建设经费审批的重要依据,并与相关二级学院和学科带头人的绩效考核挂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研究生处、学科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